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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上失信者也要有信用惩戒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8日09:30:22 10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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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上失信者也要有信用惩戒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据介绍,该院成立一年来共审结案件27956件。审理规程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其在互联网金融、移动电子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

  在互联网刚兴起的阶段,曾经流传过一句话: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可见互联网的虚拟性给人带来的错觉。时至今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案件表明,仍不乏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网络用户侵害明星人格权、网络差评引发的互联网名誉权纠纷、人工刷量、网络传销等新业态下的各类型典型纠纷。总体来说,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有效规制的行为,在网络上改头换面、潜滋暗长。

  这种情况,有网络立法未及的因素,不过,近年来已有了较大改观,比如,从2016年8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到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再到2017年末《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网络安全的立法工作不断推进。最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又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与现实社会中的司法实践相比,网络纠纷和网络事件的处理与裁决,仍处在经验积累的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成立互联网法院,是积极的尝试与探索,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立法落地生效。而从一年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看,网络纠纷和网络案件处于高发事态——这种背景下,规范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规程,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信用惩戒措施,显然是大势所趋。

  在现实社会中,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失信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行为被多方面限制。而网络案件的被执行人和网络事件中的失信者,此前曾是“一码归一码”。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在这个方面上存在着“两张皮”,当然不利于规范网络行为秩序。

  对网上失信者和被执行人给予基于网络特点的惩戒,一方面能够促进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失信惩戒对接,无论网上网下,相同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同的责任;另一方面有利于全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也不应该是肆意失信之地。在互联网深度嵌入社会生活的当下,基于网上行为的信用规范与重构,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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