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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9日09:20:51 12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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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龙江森工集团旅游部、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旅游组:

  现将《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7月1日

            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17〕19号)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原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6〕139号),推进全省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市场公平竞争,擦亮“北国好风光,尽在黑龙江”招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健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为基础,以建设旅游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旅游市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推动。全省各级旅游部门共同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依法监管,社会共治。依法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企业和从业者诚信经营、自我约束。

  (三)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针对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四)强化应用,重点突破。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广泛运用市场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和评先评优等重点环节积极应用评价结果。

  (五)公正透明,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守信,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地公开信息,保护旅游企业和从业者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目标

  重点针对旅行社、导游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司法或行政认定后,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各市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政务网 ”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失信黑名单。2019年底,建立省、市、县三级旅行社、导游人员数据库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良好氛围。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营商环境、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依托全国信用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应用系统以及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政务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披露;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有效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旅游系统与其它部门间的市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五、完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及成果应用

  (一)完善信用信息记录

  建立健全旅行社、导游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的动态管理和电子化存储。对受到失信(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导游,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公开失信行为信息期限

  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严重失信行为的旅行社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导游失信黑名单记录期限为3年。

  (三)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在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时,要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1.对守信的、信用等级高的旅行社,推荐有关单位依法给予优待,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便利,并简化审核程序。对守信的导游在资质管理、晋级审核、评优评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待。

  2.对失信的旅行社,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对失信的导游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

  3.对旅游不文明行为,依据原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6〕139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