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各中央企业:
经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 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 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 年)》《国家职业教 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 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 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 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 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 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 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深化产 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中统筹推 进,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认证标准、评价办法, 指导各地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储备库, 2 做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 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 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共同负区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 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培育条件
第五条 在 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 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 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 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 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2.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 3 年 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 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60 人以上。 3.承担实施 1+X 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试点任务。 4.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 3 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 3 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5.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 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 3 年内累计投入 100 万元以上。 6.近 3 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六条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 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 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 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 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 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 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 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第七条 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 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建设实施程序
第八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育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统筹部署。
第九条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 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 1.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 4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有关要求, 组织辖区内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并提交证明 材料。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信息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2.复核确认。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 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复核,符合条 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 向全社会公示。 3.建设培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结合组织开展国家产 教融合建设试点,指导各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鼓励 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引企入教”改革,推 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主体 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提高企业 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 可操作的培育举措。建设培育企业要制订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 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需经过至少 1 年的建设培育期。 4.认证评价。在各地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教育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指导省 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对纳 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 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推介。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 5 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 署实施。上述企业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第四章 支持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 企业,省级政府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 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 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 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第十二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 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 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 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 工作相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 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 3 年由 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 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 业资格。
第十五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 6 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 5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 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