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针对违法建设查处、渣余土管理、生活垃圾处置、排污扬尘处理等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城市管理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引入信用监管手段进行治理,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9月19日,南昌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新闻发布会召开,南昌市城管局与市信用办联合发文,推动出台了《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洪信用办〔2019〕2号)等文件,在全市城管系统大力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7种严重失信行为将予以联合惩戒
根据实施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将城市管理中多发,难点痛点及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今后信用主体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乱置建筑垃圾、违规占用公共绿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案件查处,暴力抗法等27种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一次性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联合惩戒。具体来讲有: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城镇燃气的;
(5)未履行市政设施建设审批、影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管理的;
(6)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
(7)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管材或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验收单位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造成不能安全达标运行的;
(8)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拒不入廊建设的;
(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10)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1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后未按规定及时恢复的;
(12)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或者恶意破坏城市树木情节严重的;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13)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附属绿地建设的;
(14)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城市公园、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的;
(1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1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17)破坏、损毁、长期占用无障碍公共设施的;
(18)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19)违反规定,跨区域运输和处理各类垃圾的;
(20)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21)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处罚案件,影响较大的;
(22)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甚至进行暴力抗法,经公安机关查处给予刑事处罚的;
(23)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绿色建筑标识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
(24)造谣生事、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25)拒不履行生效城市管理领域司法裁决的;
(26)经信用评价列为最低等级的;
(27)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14种较重违法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
信用主体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或从事非法施工活动的或故意不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或长期占用公共设施、空间,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等14种较重违法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重点关注期限内(一年)再次发生较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具体来讲有:
(1)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或从事非法施工活动的;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3)拒不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手续,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4)建筑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渣土、沥青等,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
(5)故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
(6)直接向城市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造成严重影响的;
(7)长期占用公共设施、空间,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8)擅自处置建筑、绿化、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虽经修复,仍不能恢复生态的;
(9)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10)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开展城市管理相关活动的;
(1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挂靠资质、资格(注册)证书的;
(12)建设单位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的;
(13)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14)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行为。
量身定制联合惩戒措施的惩戒
严重失信法人、非法人组织将受11项联合惩戒措施的惩戒:
①列为重点日常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③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④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的审慎性参考;
⑤作为各联合惩戒部门(单位)主管领域内不给予优惠政策,限制、暂停或取消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⑥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⑦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将其法人列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人民法院对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产生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审慎性参考;
⑨作为纳税信用管理时的审慎性参考;
⑩作为金融服务机构限制提供贷款或者提高贷款利率的审慎性参考;
11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严重失信自然人将受6项联合惩戒措施的惩戒:
①列为重点日常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③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限制使用公积金贷款;
④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将其列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产生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审慎性参考;
⑥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来源:中国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