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改〔2019〕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等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使用的过程。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含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工程业绩和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 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记录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 在冀建筑业企业报送信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 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黑名单”企业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在冀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相关记录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企业。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信用状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的通知》(冀建办工〔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19版).doc
(来源: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