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台州市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台。
《管理办法》总共七章十四条,分为总则、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纳入信用管理程序、失信人员名单公布、失信人员惩戒、失信人员名单调整和退出、附则七个部分。认定信访人失信行为有9种情形,主要包括: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行为,合理诉求已得到解决且履行完毕仍旧多次越级上访的,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信访事项被认定为无理仍多次越级上访的,以信访为名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的,在信访活动中,组织、煽动、策划、诱使、胁迫、资助他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的等。
下一步,我市将组织开展“失信信访行为”认定,对2018年以来,尤其是今年以来,发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纳入信用管理范围9种情形的行为人员,各县(市、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初审认定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对“失信信访人员”实施结果运用。
台州市信访局局务会议成员 张兴富:“我们将信访人的信访情况进行认定,对轻微的我们采用警告通知,并跟信访人进行接触,严重的话我们将纳入“信用台州”平台进行管理。”
附件:
台州市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推进文明台州、法治台州、信用台州、和合台州建设,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台州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计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访行为信用管理是指将信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自然人,纳入信用管理,依法采取公布、后续调整、失信惩戒等措施。
第三条 依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由我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处理的,对该信访人的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第四条 下列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失信行为,可将其行为主体纳入信用管理。
(一)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二)信访人反映的信访诉求相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继续越级进京赴省上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有处理结论,合理诉求得到解决,信访人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或签订息访协议(承诺)书且相关主体履约完毕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越级进京赴省上访的;
(四)信访事项应当通过信访途径之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相关事权部门已作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信访人拒不按法定途径解决,仍越级进京赴省上访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或经听证、评议、三方会审等被认定为无理诉求,涉法涉诉案件经相关程序被认定无理,信访人仍越级进京赴省上访的;
(六)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没有依据,但家庭有困难,相关单位已给予救助,信访人或其亲属领取救助金或签订息访协议(承诺)书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或其他无理诉求越级进京赴省上访的;
(七)以信访为名,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失实,仍继续信访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组织、煽动、策划、诱使、胁迫、资助他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制造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或因其他信访违法行为依法被公安机关训诫、警告,或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审判机关判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纳入信用管理程序
第五条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或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定期归集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信息,报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联席办”)汇总初审。对符合上述第四条纳入信用管理范围9种情形的行为,县(市、区)信访联席办要及时录入到《台州市信访人员失信行为信息登记表》,建立档案,存档备查。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要详细描述失信信访行为信息,信访事项化解情况,注明信访终结意见书编号、处罚决定书编号、涉法涉诉无理访编号等内容。
各县(市、区)信访联席办每半年要将信访人失信信访行为汇总情况向市信访联席办报送一次。
第六条 市信访联席办组织由公益律师、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认定会对县(市、区)联席办上报的失信信访行为进行认定分类。认定情节轻微的,采取书面预告知方式提醒,如再次上访,其信访行为将纳入“信用台州”平台,并留存相关的书面告知资料;认定情节较为严重的,直接纳入“信用台州”平台。
信访失信行为的认定,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也可视情况需要随时认定。
第四章 失信人员名单公布
第七条 纳入信用管理的失信行为由市信访联席办认定,情节严重的,应当纳入“信用台州”平台的失信人员名单,可通过“信用台州”平台、台州市政府官网部门信息公开栏目或其他平台载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已公布的纳入“信用台州”平台的失信人员名单依法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各级部门和金融机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信贷管理中进行应用。
第九条 公布及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人员名单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藏字段)、主要失信事实、失信行为类型及认定依据等内容。
第五章 失信人员惩戒
第十条 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市场监管、公安、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在市场交易、评比、授信、征信等活动中,对失信人员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六章 失信人员名单调整和退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信访活动纳入“信用台州”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信访人对信访领域失信信息有异议或申请退出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可以向县(市、区)信访联席办提出纠正申请,报请市信访联席办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作出纠正决定(更正、修复或移除)的严重失信当事人,市信访联席办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联席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