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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提名制,增设科普奖……新修订《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下月起施行

作者:文汇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5日09:36:42 8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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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提名制,增设科普奖……新修订《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下月起施行

    实行提名制、增设科普奖、将学术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市政府昨天发布新修订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简称"新《规定》")。和 2001 年本市出台的科技奖励规定相比,新《规定》明晰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体制、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优化 "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 的评审程序、强化科学技术奖励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整体来看,新《规定》更加匹配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更能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新《规定》总共32条,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来说,新《规定》在上海现有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6个科学技术奖奖项的基础上,新增 " 科学技术普及奖 " 奖项,引导提高社会公众整体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形成崇尚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

  随着上海科技国际合作交流越来越频繁,有许多外籍科技工作者也为上海科技创新作出贡献。新《规定》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也就是说,只要为上海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无论国籍,都可参加评奖,以进一步推动上海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进一步发挥科学共同体和专家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中的作用,新《规定》与国际科技奖项评选的通行规则接轨,明确 "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 实行提名制度,凡是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和科学技术专家,均可提名相关候选对象。

  过去,专家一般采用"推荐"方式推举候选人,推荐人的责任随着推荐环节的结束而结束,提名人则要对被提名者的整个评选过程负责,包括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为了维护"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公平公正,引导形成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氛围,减少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新《规定》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强化,按照主体类别的不同,分别明确了对获奖者、提名者、候选对象、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受到处理的个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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