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市医保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保信用主体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近日,淮安市医保局、市信用办联合出台《淮安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药)师、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医保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奖惩、修复等内容,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试行办法明确,医保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负面信息根据失信行为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其中涉及定点医药机构及协议管理医(药)师的一般失信行为有6种,严重失信行为有7种;涉及参保人一般失信行为有2种,严重失信行为有5种。有正面信息的主体将列入“红名单”;有医保严重失信行为、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主体将列入医保“黑名单”。试行办法规定,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列入医保“红名单”的主体给予网站公示推荐、医保业务优先办理等激励;对失信主体根据失信严重程度给予提示(警示)约谈、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开展信用承诺并公示等处理;对列入医保“黑名单”的主体给予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不予结算相关医保费用、调整医保结算方式等惩戒。同时,鼓励信用修复,信用主体在失信信息使用期限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照程序实施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