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管理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主体),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根据《办法》,失信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