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其中明确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以及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等情况,将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情形的房屋,也不允许进行网签备案。
《规范》明确,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同时,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房屋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等情形,则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联网,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规范》指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上述基本流程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房屋网签备案程序。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明确可变更和注销的情形,规定相应的变更、注销程序和时限,防止利用房屋网签备案恶意占用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