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固然重要,惩戒力度也需要强化,但不能因为急于求成就广贴“失信”标签。信用不能成为一个筐,什么都要往里装。
8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提到,截至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约370亿条。7月份当月,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69.38万条,涉及失信主体63.92万个,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16.65万个。7月份,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3万例,限制购买飞机票25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9万人次。此外,7月份有15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发布2019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工程建设、加工制造等行业的100家企业,总金额达1.2亿元。涉及企业信息均已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上述统计数据,足以表明我国信用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问题和隐忧,仅仅一个月就净增47万多个失信主体,到底是原有的信用环境太差,还是现有的信用机制被扩大化滥用?
为此,孟玮专门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发现的此类问题,已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要做到“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近年来,我国大兴信用建设,确实取得显著成效。主要源于信用机制起到良好的“加减法”作用。一方面,给守信“加分”,让守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与好处;另一方面,给失信“减分”,通过必要的惩戒,让失信者付出代价。正是这种奖惩制度的存在,信用质量开始被当作个人属性和公众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部分地方出现的过度惩戒或信用威胁的情况,反而会将“信用机制”置于“滥用、泛用”的陷阱,为“信用机制”埋下“不可信”的隐患。
孟玮强调,应严格按照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界定,避免因边界事件而使信用机制成为增强地方行政职权的工具。随着社会信息透明度的上升,居民信息可获得性的增加,信用机制不仅会在行政领域被滥用,在日常生活中也面临“被滥用”的挑战,任何事都可能被扣上“失信”的帽子。以当前大学生就业为例,统计数据显示,90后应届毕业生平均一年内更换3至4家企业,频繁的跳槽自然会对相关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为了约束员工频繁跳槽,部分企业将“跳槽”直接与“信用”挂钩。某省人社厅副厅长就曾公开发言称要将跳槽与信用相联系。“跳槽”事件被扣上“失信”的大帽子,难免会有“信用制度被滥用”的嫌疑。
信用制度被滥用和泛用,将对信用机制的建设形成严重的后果。一方面,滥用和泛用会虚增大量的信用问题,加大执法成本,掩盖真正需要解决的信用违法违规问题;另一方面,惩戒面扩大意味着惩戒区分的缩小,囫囵吞枣式的信用惩戒反而会减少信用机制的“加减法”作用,降低信用机制的效果。
商务部官网此前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时提到,信用监管具有两方面意思:一是对社会信用监管;二是对执法信用监管。此次发改委再次强调,就是在给执法部门“打预防针”:信用建设固然重要,惩戒力度也需要强化,但不能因为急于求成就广贴“失信”标签。信用不能成为一个筐,什么都要往里装。
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