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台了《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监督管理。丽水市成为全国首个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的城市。
《办法》根据评价主体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计分标准和程序,评价其饮用水水源保护信用等级。评价主体包含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办法》对评价标准、评价等级与评价信息来源、评价程序、信用修复等做了明确规定。评价标准按四个不同的地理范围,分别罗列相应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扣除相应分值,其中针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有15条,针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有13条,针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有6条,针对原水输送管道保护管理范围的有6条,评价主体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的,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的,可视情况予以加分激励。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行为采取年度记分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主体饮用水水源保护信用分为四级,分别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
饮用水水源诚信评价结果将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开,并且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将于9月5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义务,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管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细化生态信用领域具体评价办法,进一步推动了丽水市生态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