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联合印发《关于对全市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支持国防建设,提振部队士气。
《实施方案》明确,惩戒对象由各区兵役机关认定,市兵役机关审核。凡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市兵役机关依法依规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施方案》,联合惩戒措施分类实施。有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男性公民,不依法进行兵役登记的;经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不按要求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或执行应急处突等军事勤务和征召的;经兵役机关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等4种行为之一的将受到限制交通工具、限制电信服务的联合惩戒。有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不服从分配,拒服兵役的;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时弄虚作假、隐藏病史、学历造假等被部队退回的等4种行为之一的将受到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升学,限制出境等8项联合惩戒措施。
公民本人对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记录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兵役义务失信人员主动改正错误,继续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市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