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品牌百业建设联盟是在国家有关部委和社团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信用品牌百业建设联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行业规范和市场规则,保证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全称:中国信用品牌百业建设联盟
第二条 联盟英文全称:China Credit Brand Construction Alliance
第三条 联盟中文简称:中信建联
第四条 联盟英文简称:C C B C A
第五条 联盟性质:中国信用品牌百业建设联盟是信用品牌企业的自律性组织,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不以营利为目的、开放性、协作性、自律性的合作机制。
第六条 联盟宗旨:是通过推动信用建设、信用自律、信用互认、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条 联盟成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行为规范。
第二章 联盟职能
联盟为信用企业成员服务,主要工作职能包括:
第八条 联盟将及时如实地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反应信用品牌企业的情况、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条 联盟在企业管理、市场开发与运营、技术引进与推广、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为联盟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公关服务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效益。
第五条 解析国家和地方信用政策,推广信用体系建设成功经验,宣传诚实守信企业,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
第六条 对接政府资源,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社会宣传等环节参考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及信用评价等,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第七条 提供各类信用建设发展报告,发挥信用在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打造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督机制。
第八条 开展信用培训,就行业信用建设、企业信用管理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分享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内外最新信用动态。
第九条 建设关联企业、产品间以及企业与金融、投资机构间的信用信息对接平台;探索推进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办法和途径。
第十条 帮助建立企业全面信用管理体系,帮助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等级;帮助企业建立品牌建设管理体系,提供品牌知名度提升方案并协助实施。
第十一条 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监管,整合政府、商协会、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多方资源,形成有针对性、行业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的信用信息整合与应用机制。
第十二条 协助信用品牌企业深化信用品牌建设;通过论坛、年会、新闻发布会、研讨会、参观考察等各种形式,组织联盟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技术、产品推广,项目合作对接等活动;为联盟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律、信息、公关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会员企业产品(服务)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从全国会员企业中筛选出若干产品(服务)技术标准作为联盟标准进行推广,并在联盟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程序,逐步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进行行业调查研究,发布调查报告,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的建议。参与行业各类标准的制订、修订、监督检查和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品牌战略。帮助企业改善管理,协调关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协助有竞争力的品牌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第十六条 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和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树立行业典范。
第十七条 制定盟约,规范企业行为,正确处理企业纠纷,加强本行业企业的法制建设。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社会公益活动;承担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十九条 凡承认联盟章程,履行联盟义务,有志于推进中国信用建设工作的各类机构,包括行业组织与社会团体、高校和研究单位、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自愿提出加入联盟的申请,符合联盟成员条件,经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联盟会员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申请资料,经秘书处审核和理事会批准后,并通过中国信用网信用品牌企业认证方可成为联盟会员。
第二十二条 联盟会员资格为5年,可连任。
第四章 联盟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享有本联盟会员称号,可以以本联盟会员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可在中国信用网上免费发布本单位和个人的最新动态、单位(个人)简介及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优先出席联盟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论坛、论证会、产品(服务)推介会和参观考查、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享有联盟徽标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共享联盟所拥有的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专家资源和媒体、客户等资源。
第五章 联盟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认同联盟宗旨,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声誉和利益,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指定专人负责同秘书处联系;
第三十条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及时向联盟共享信用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积极承担完成和配合联盟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联盟所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重视自身建设和员工教育,保证单位(和个人)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五条 按时交纳相应的联盟会费。
第六章 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联盟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单位协商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平时由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联盟章程;
(二)制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三)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选举理事单位;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七)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联盟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会员若干名。
第四十条 联盟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联盟主席、副主席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秘书长提议,联盟主席、副主席批准,可随时召开有关办公会议。
第四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个成员单位推选一名代表履行本单位权利义务;成员代表大会由联盟主席主持,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本联盟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章程领导联盟健康稳定发展;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建立专家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运作机制;
(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联盟的工作等其他需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的情况或事项;
(六)听取和审议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汇报;
(七)决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根据本章程制定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和决定其他由成员代表大会授权的重要事宜。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资格条件:
(一)在联盟成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有意愿、有能力、有时间承担理事职责,为联盟的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十九条 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秘书处
(一)联盟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接受理事会的直接指导,承担联盟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三)秘书处设在中国信用网。
第五十一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名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决策咨询机构,由国内外知名信用行业专家、企业家、政策研究专家等人员组成,联盟各个成员单位可推荐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联盟产学研领域发展导向提出咨询意见,并对联盟提出的重大项目(课题)、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
(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需经联盟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一)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联盟在特定时期的特别事务,辅助联盟秘书处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需经联盟理事会审批通过。
中国信用品牌百业建设联盟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