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郑杰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他从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信用的有效奖惩、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环境建设五个角度对加强我国信用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
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基本法律制度
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施目录管理;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划定市场行为的“底线”,明确禁止采集的范围;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包括国家信用总平台、对接国家各条线平台(央行、海关等)、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同时,还要建立市场信用信息法律制度,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
建立信用的有效奖惩机制
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行政示范应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及其特别惩戒措施,规定法人、自然人之间失信信息的联动事宜。
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赋予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规定记录消除权为五年,赋予信息主体异议权,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要求信用服务行业合法合规经营,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使用信用报告,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积极创新产品等。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要起到诚信示范作用,积极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