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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3日10:45:55 14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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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摘要: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顶层制度设计,并自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本文首先介绍了统一代码的出台背景、构成和特性,然后从五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我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期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一证一号;一照一码国务院33号文


    一、背景

    我国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建设,可以追溯到26年前。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75号文《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通知》,推出了组织机构代码。26年来,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组织机构代码没有像公民身份证号码一样得到广泛应用,多种机构代码体系仍然在各个行政管理系统中长期存在和使用,如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机构信用代码等。机构代码的不统一,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此,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对于个人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获得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形成统一的方案。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率领14部委负责人考察工商总局,提出年内实现“一证一号”的硬要求,各部门达成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于“一证一号”改革的共识。6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正式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顶层制度设计,标志着自2014年以来社会各界关于“一证一号”改革的探讨和争论,终于画上了句号。

    国务院33号文的发布,彻底消除了各地在“一证一号”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确定了统一代码的管理机制和地位,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统一代码的构成和特性

    统一代码以当前已在社会各界获得广泛认可和应用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充分体现了国务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在设计过程中,统一代码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的功能。统一代码的长度为18位,其中包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1位校验码。

    其中,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和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均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具体编码规则将在后续出台的统一代码国家标准中予以明确。第3-8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根据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来确定。第9-17位的主体标识码直接采用现有的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是校验码,具体计算公示将在后续出台的统一代码国家标准中予以明确。

    作为组织机构的一种编码规则,统一代码具有以下5个特性:

    1、唯一性: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

    3、稳定性:在主体存续期间,不管其信息发生什么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

    4、全覆盖: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

    5、协调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和自然人统一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倍数一致,都是18位。

    三、统一代码制度的解读

    1、解读一:统一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升级版。

    26年来,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各界得到了广泛应用,其具有以下优点:组织机构代码是无含义码,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机构;集中赋码机制保证了国家代码数据库的良好质量,为各部门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应用奠定了基础。从技术上来说,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具备了机构“身份证”的功能。

    但是,作为机构登记成立之后发放的“衍生码”,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在源头对机构进行赋码以保证数据的权威性和及时性。加上多年来组织机构管理部门的运作一直是重登记、轻应用,没有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桥梁作用。

    统一代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并通过预赋码段、源头赋码、信息回传的方式,有效避免了组织机构代码存在的不足;通过立法将统一代码的地位予以明确,使其成为各类机构的唯一通行标识码。统一代码编码结构的设计,充分体现了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同时最大程度地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改造成本。

    由此可以看出,统一代码就是组织机构代码的升级版。通过继承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经济性等优点,并通过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有效克服其不足,统一代码将彻底解决我国当前机构代码混乱的局面,全面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入正轨。

    2、解读二:规定了“一证一号”的实施要点。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2014]20号文首次提出“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此后全国各地“三证合一”、“一证一号”的改革急速升温。2015年初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要推进“三证合一”工作,又在3月份考察工商总局时提出年内实现“三证合一、单一号码”的硬要求。

    此次国务院33号文指出:“对于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 “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这意味着“一证一号”的范围从原来的商事主体扩展至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方法和时间期限也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于新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将在其注册登记时发放标注有统一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2016年1月1日起,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编办、民政等其他12个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对其所管理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标注有统一代码的新版注册登记证(照)。

    3、解读三:明确了统一代码应用的要求。

    为实现平稳过渡,国务院33号文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此处的有关部门并不仅限于登记管理部门,还包括使用各类机构代码的应用部门。因此,登记管理部门除了应在2015年底前为新设立的机构发放统一代码,还应在过渡期内,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原有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转换,保证信息的互联共享。对于应用部门,也应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协助下,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转换。

    全面推行和应用统一代码之后,各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都应当在业务和信息系统中以统一代码作为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唯一标识;通过统一代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协同,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方便地获取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以及相关自然人的各种社会行为和监管信息,从而建立起数字化的社会信用体系。

    例如,在登记管理环节,通过统一代码实现工商、质检、税务、公安等监管部门的业务联动,可以实现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从源头对非诚信机构和个人设立准入门槛;财政、金融、外贸的有关部门,可以用统一代码作为纽带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联合监管,防止偷漏税及金融诈骗等问题;外贸、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可以通过统一代码高效地解决进出口贸易问题,加强出口退税等管理工作;公、检、法部门可以利用统一代码,更有效地采集信息、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4、解读四: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转型。

    国务院33号文定义了新形势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职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由当前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和管理,升格为统一代码资源管理、统一代码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以及统一代码的信息服务。这一方面给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和机遇,提升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地位,另一方面,20多年来参照行政审批模式来进行的窗口式代码登记工作模式面临全面转型。在新形势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我国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最权威的基础信息资源,在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

    5、解读五:明确了统一代码的赋码和信息回传管理机制。

    国务院33号文明确了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和信息回传机制。在赋码方式上,将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5年的码段资源,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成立时,通过源头赋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的机制。为此,各机构登记管理部门都必须对现有的登记业务系统进行改造,一是实现对统一代码码段管理的能力;二是履行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注册时为其发放统一代码的职能。

    在统一代码信息管理方面,登记管理部门在赋码后,及时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回传至统一代码数据库,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保证统一代码数据库的质量。

    四、给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带来的影响

    1、国务院33号文作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的顶层制度设计,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确定了统一代码的管理机制和地位,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统一代码制度的建立可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统一代码所采用的源头赋码、一次申领办理的方式,即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设立的同时完成赋码,将大大提升统一代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统一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升级版。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要从深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全面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工作职能的转变,推进统一信用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的信息服务,通过系统互通、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做好无缝对接,借助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强化“严管”,为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实施,给地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作为深圳地方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深圳标准院已借助大部制改革的优势,通过积极参与商事改革,代码窗口承担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后的营业执照发证工作,但随着代码证的取消和业务受理的全流程无纸,仍有部分人员面临分流的难题。深圳标准院下一步将结合深圳“多证合一”的改革优势,参照商事登记“多证合一”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民政、编办等非企业机构的“多证合一”工作,争取早日实现非企业机构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使代码窗口成为所有机构证照的发放服务窗口。同时探索统一代码信息的增值服务模式,对各登记管理部门和统一代码的各潜在应用部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支撑,为深圳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俞科 陈胜 石佳艳 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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