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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德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待完善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 阮德信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为核心,通过“褒扬”与“惩戒”双重手段,约束经济主体不愿失信、不敢失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信用缺失的瓶颈制约日益显现,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阮德信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仍需政府和市场不断推进,共同改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仍需改进
    从2000年开始至今,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历时16年。记者梳理发现,不断出台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正在表明,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早在2012年底,国务院就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而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以及中央文明委颁布的《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等让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得到推进。今年,《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的出台,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规范发展。阮德信对此表示,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中,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决策者对诚信与信用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部分省市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行为取向有偏差,乃至全国31个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效差距很大。”阮德信认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各省市主要领导挂帅主抓,客观上就要求主要领导能较全面理解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两者之间的异同。诚信建设侧重于道德文化层面,以务虚的“讲”为主;信用建设侧重于制度约束层面,以务实的“做”为主。
    自2012年始,中央明确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双牵头,并以发改委为主导,自此,各级发改委都指定了专职或兼职处室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但是,负责信用建设工作的领导频繁更换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和连续性逆向错位,同样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展。阮德信说,一般主抓信用建设的处室呈现“事多权小”,且正职领导更换频繁,每任领导为了工作创新,都留下一些制度创新的“烂尾楼”;继任领导又“另起炉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导致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谈及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阮德信认为,虽然人民银行建设了一个较完善的、封闭型的金融征信系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主管职能部门,金融信用是其主要的工作内容,而如今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内涵和外延已经扩大,扩大为社会信用、契约信用,即当今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内容已超出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覆盖范围。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征信实行备案制,但至今,人民银行在全国只颁发了较少量的征信企业牌照,与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快速增多的征信企业数量,形成巨大反差。阮德信估计,目前市场上有约五分之四在开展与信用服务有关业务的企业没有获得央行颁发的征信资质备案。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服务对象错位、优质信用产品缺乏的问题不容忽视。”阮德信认为,当前众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的信用产品之中,评级是最主要的信用产品。但是,为使各自的评级产品能推向市场,大家大都把眼光投向政府主管部门,期待政府部门能给自己在各自领域或区域信用评级的权力,从而获得信用产品在该领域或区域的垄断使用。阮德信介绍,纵观成熟的信用市场,评级产品只应用在国家主权和资本市场,而在商业 (企业)市场上信用产品不作为独立产品使用,这是当前我国第三方信用机构经营效益不理想的主要原因。因此,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如何调整方向并找准服务对象,研发出能帮助企业解决信用风险控制的优质信用产品,是当务之急。
    此外,阮德信说,信用建设的主体是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并以企业为要,在此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要到位。但是目前,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机构相对活跃,而企业和个人面对全国信用建设的劲风,似乎感觉很朦胧,大多数企业仍置身事外。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关键还是政策制度导向没有到位所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政府和市场共同发力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如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上,阮德信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是建议出台国家层面的信用法规与规范,避免各省市信用法规的偏差过大,要在尊重各省市差异的前提下,保障信用法规的规范性,以利于今后全国信用数据库的联网共享,信用体系的整合优化。
    二是建议分层级开放联合共享征信信息,导向使用信用产品。公共征信数据库的开放使用,是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应遵循原始数据、免费传递的原则,引导政府各职能部门使用信用产品。应分四层次开放信用数据库:第一层次,向公众开放不涉及信息安全的数据;第二层次,向具有法人主体的信用机构开放可局部交流的数据;第三层次,向行政职能部门开放更紧要的数据;第四层次,仅供司法机关使用的机密数据。
    三是建议各省地市“一把手”担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扯面广、综合性系统性强,“一把手”担任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是当地信用建设成效的关键。
    四是建议人民银行切实落实企业征信备案制,让市场决定征信企业的优胜劣汰。对于从事企业征信或企业信用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人民银行应切实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落实备案制。另外,还可制定对违规征信企业实施的惩戒和淘汰机制,让市场决定征信企业的优胜劣汰。
    最后,阮德信建议,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重建自身市场定位。面对当前信用服务业不景气的现况,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转变思路,着力在三个方面:一是把目光从政府转向信用市场的主角——企业:二是围绕解决企业信用风险控制问题,研发有特性的信用产品或信用风控解决方案;三是在信用价值链中(大数据征集、信用产品、信用风险解决方案等),根据自身企业优势,整合优势资源做精信用价值链上某一信用产品。形成自身的产品核心竞争力。(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