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出台《关于对金融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业健康发展之本。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监管责任,近日,由山东省烟台市发展改革委和山东省烟台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烟台市银监分局、烟台市保监分局、烟台市中级法院牵头等26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了《烟台市关于对金融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烟信用办[2017]23号),推出17项联合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外延,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是指由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推送的涉金融黑名单(包括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非法集资名单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严重违法名单),以及省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17项惩戒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在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安排过程中,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在“信用烟台”等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取消市级以上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评选资格。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主要领导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的,取消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参评资格,已经取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等。备忘录确定,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烟台市金融办建立涉金融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人黑名单管理系统,各部门按照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11/14